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天地恒一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单位为湖南天地恒一医药有限公司。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职权:
a) 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b) 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c) 增补理事; d) 讨论决定每次资助的时间及经费总额; e) 讨论决定担任资助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并对资助工作的公平性负责; f) 制定和实施《湖南天地恒一医药有限公司“天地恒一”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用途
第五条奖励品学兼优、受到省以上表彰奖励或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大学生。
第六条资助因生活贫困或遭遇突发天灾人祸无法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七条支持贫困地区教学研究。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八条 获选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者,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向学校或企业提出申请;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质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处分记录; 3、热爱学习,勤于思考,学习优秀; 4、生活困难,但本人学习刻苦,无迟到旷课记录; 5、在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或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 6、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第九条 “天地恒一助学基金”每学年颁发一次。
第十条 申请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学校在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按当年平均学习成绩和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结合思想品德和实践活动能力进行综合排序后,按“天地恒一助学基金”资助人数的1:5比例提供给企业审定;
3、企业确定被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1、为评选出来的大学生提供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
2、为评选出来的中小学生按当地学费收费标准提供本学年学费。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用途,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基金。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评定工作结束后,举行颁发助学金仪式。
第十六条 在申请本助学金的整个过程中,申请者的任何不诚实行为都将可能导致获选资格被永久撤销。
第十七条 湖南天地恒一医药有限公司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及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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